辽宁省出优惠政策扶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4-05-10 09:01 来源: 辽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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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5月9日获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日前正式下发,这意味着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简称“个转企”)在辽宁省正式启动。 

启动“个转企”,不仅会助力个体工商户做大做强,提高竞争力,还将促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推动民营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因此,《意见》“三管齐下”,明确了我省将从准入服务、税费扶持、金融扶持这三个方面来支持“个转企”。

在准入服务方面,《意见》明确,可最大限度地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允许继续使用原登记字号;个体工商户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允许沿用其原名称加“有限公司”。此外,对个体工商户转为有限公司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出资期限的限制;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由股东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在税费扶持上,《意见》明确,“个转企”后属小型微利企业的(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2015年底前,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个转企”后,经认定属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加计扣除。

《意见》要求:各金融机构对持《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的“个转企”企业积极给予贷款支持,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求和现金流等特点,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和贷款期限,拓宽抵押担保物范围,创新还款方式。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求、发展前景和信用较好但暂时有困难的小型微利企业,贷款利率尽量少上浮或不上浮。《意见》还要求各金融机构提高对“个转企”企业的信贷审批效率;在符合规定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尽可能为“个转企”企业变更银行结算账户提供便利。(记者 朱忠鹤)

 

责任编辑: 宁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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