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保障房首次向非京籍人员开放 收入不再是“门槛”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4-05-21 10:28 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字体: 打印本页

5月20日,北京市政府法制办通报了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其中的“重头戏”《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草案)》有望2014年内出台。据介绍,《条例》规定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将实行封闭运行;另外,收入不再是申请保障房的“门槛”,以“无房”作为受保障人群的惟一定性标准;《条例》的另一较大突破是把保障房向非京籍人员开放。 

  保障房不再“上市”流通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目的是保障居住权,而不是盈利,《条例》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保障性住房封闭运行。”市政府法制办法规三处处长杨红介绍道。

  按照目前的政策,具有权属转让功能的保障房普遍被定性为只在一定时期内限制流通的商品房,基本上是作为一项福利一次性地将权属完全分配给购房者,在购房者居住、拥有不算太长的时间后即可作为完全的商品房进行流动,这一事实造成了保障房大量流失,使得保障房购置与交易环节出现了大量的权力寻租行为,甚至有些人把购买保障房当作了“长期”投资。

  在2014年北京市“两会”上,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副会长柴强委员就建议保障性住房应该封闭运行。他建议,保障房买卖应限制在被保障人群范围内,如果住户不再居住,应该以原价或根据房价波动适当加价,由政府回购,重新分配给被保障人群,这样既能实现对保障性住房的“去投资化”,也可以保证一定的流动性,最主要的是,确保保障性住房永远归属于受保障群体。

  无住房将成惟一定性标准

  一直以来,个人收入一直是申请经适房、两限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一道硬性“门槛”,但据了解,《条例》将打破这一“门槛”,以“无房”作为受保障人群的惟一定性标准,收入情况暂不纳入准入标准。

  “无房是指在北京市没有住房。”杨红说,之所以不把收入列为定性标准,是因为现在收入多元化,很难查明,而有无住房都有明确记录,便于操作。“不过,还是会参考实际收入来确定申请顺序,收入少的应该放在申请前列。”

  此外,《条例》的另一较大突破是把保障房向非京籍人员开放。“非京籍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应该满足两个条件,名下无房,在京工作一段时间且比较稳定。”对于在京工作时间长短,杨红表示《条例》初步设想与目前市公安局正在起草的《居住证管理办法》相衔接,具体标准还在调研中。

  对于骗租、骗购保障房的,杨红表示,有关部门正计划成立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机构,专门审查申购资质以及房屋售后情况,发现申请人有欺诈行为的,不仅要收回房屋,还要禁止其5年内再次申请保障房,并记入不良信息记录,通过媒体予以公示。

  另据介绍,曾享受过单位福利分房但将房屋卖掉,目前“无房”的市民,也没有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资质。

  《条例》暂不涉及“共有产权房”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明确北京、上海、深圳、成都、淮安、黄石六城市试点“共有产权房”。杨红表示,《条例》暂时不会涉及“共有产权房”。

  “共有产权房”,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房时,可按个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共同拥有房屋产权。房屋产权可由政府和保障对象按照一定比例共同持有,保障对象可向政府“赎回”产权。“共有产权房”对处于“夹心层”的个人和家庭而言,让他们有了圆住房梦的机会。这些家庭和个人既够不着申请廉租房的标准,也难以出资买下普通商品房,政府帮忙,他们则可以购买拥有产权的商品房。此后市民若是“赎回”产权,政府还能够回收土地出让净收益和各种税费,以及部分增值收益,更有利于积累后续的保障房资源。

  杨红看来,《条例》关注的是更基本的保障性住房,而“共有产权房”的性质偏向保障性商品房。“《条例》明确建设保障性住房是政府的法定责任,并要求政府设置专项土地储备,划拨专项预算,优先安排保障房建设,切实保障群众的住房权。”此外,杨红介绍,除了政府出资建设外,《条例》还鼓励吸引社会力量、单位建设保障房,扩大保障房来源。

  居住证管理办法立法力争2014年内完成

  2014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共安排55项立法项目。其中,力争2014年内完成的项目共12项;抓紧工作、适时提出项目共15项;调研项目共28项。(高健)

  2014年部分立法计划亮点项目

  力争完成项目:

  1、控制吸烟条例(草案)

  2、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草案)

  3、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草案)

  4、居住证管理办法

  抓紧工作、适时提出项目:

  1、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草案)

  2、社区卫生服务条例(草案)

  3、房屋租赁管理条例(草案)

  4、工资集体协商规定

  调研项目: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

  2、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3、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4、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5、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

责任编辑: 卢静娜
 
版权所有:中国政府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京ICP备05070218号 中文域名:中国政府网.政务

中国政府网
微博、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