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出台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实施意见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4-06-15 09:52 来源: 陕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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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3日,陕西省委组织部、省编制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省公务员局、省残联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地严格落实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政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有关招录部门不得拒绝录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意见要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要结合自身特点制定工作计划,明确本单位落实的实施步骤和措施,量化工作任务指标,提出落实时限和工作进度,稳步推进,逐步达到残疾职工占职工总数1.5%的比例要求。

    意见指出,残疾人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人事部7号令)、《陕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办法(试行)》(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有关招录部门不得拒绝录用。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6号令)和《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陕人社发〔2012〕105号)的有关规定和事业单位招聘体检标准,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招聘单位不得拒绝聘用。

    各级事业单位应确定一定数量的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各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率先招录残疾人,到2017年,所有省、市、县级残工委成员单位至少招录1名以上的残疾人。2020年各级党政机关至少招录1名以上的残疾人。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必须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其中省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残疾人干部的比例应达到15%以上,市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残疾人干部的比例应达到20%以上。(记者 李琼燕)

责任编辑: 吕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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