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企业年报公示制度是推进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重大举措——《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解答二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4-08-27 17:08 来源: 法制办网站
【字体: 打印本页

    即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建立了一个新型的法律制度——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包含一系列与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有关的制度,在此,本人只想就其中的年报公示制度,特别是与此前的企业年度检验制度对比,谈一点个人的看法。

    首先,废除年度检验制度,建立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有助于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市场主体作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身要对其是否诚信向社会负责,接受全社会的监督,而不是像过去那样仅向政府部门负责,而由政府部门对其是否诚信进行背书。《条例》明确规定企业自主申报相关信息、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和及时性负责,企业的年度报告内容要向社会进行公示,对企业年度报告中弄虚作假的信息,政府可以通过受理投诉举报进行查处。这就使得企业的经营行为被置于阳光监督之下。任何个人、社会组织和其他市场主体发现其违法行为的,都可以进行举报,再由工商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进行查处,实现对市场主体的社会共治,有利于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工商部门不再像过去那样每年对全部市场主体进行一次普遍检查,还在客观上解决了政府行政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提高了行政执法的针对性和社会价值性。

    其次,减少对企业的直接干预,体现了政府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的转变,体现了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以往的年度检验制度,是由工商部门通过审查企业报送给政府部门的年检材料,实现对与企业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的一种监督管理制度。年检中只要工商部门发现企业违反了哪一项工商登记的法律法规,就可以要求企业改正,拒不改正的,就不予通过年检;不予通过年检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无法办理海关、银行贷款、招投标等手续或被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这就使得年检在很多时候与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和经营资格挂钩,政府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直接干预过多、过强。更有甚者,年检常常被搭载超出其功能的乱摊派、乱收费等不法行政行为。年报公示制度实行后,政府不再对企业申报的年度登记事项情况和经营情况进行审查,企业只需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报送相关信息,直接对社会进行公示,政府部门只负责监督检查企业是否真实、及时地报送了年度报告信息;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年度报告的企业不再进行行政处罚,而是将其放入经营异常名录直至“黑名单”,并向社会公示,通过信息约束机制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企业无需再像过去那样每年向工商部门提交一堆纸质材料,通过后还要拿着营业执照到工商部门加盖年检通过戳记,这就变直接管控为间接约束,实现了政府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在客观上实现了廉洁执法和工商登记注册的便利化。

    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也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市场主体的工商注册信息和企业信息是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信息,为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成员提供必要的信息服务是政府部门的职责,公示企业年报信息可以使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更好地分析、判断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的安全性,为他们的投资和经营行为、决策提供参考。在以往的年度检验中,企业向工商部门申报年检信息,工商部门在年检审查完毕后就将相关信息束之高阁,而这些企业信息是非常宝贵的资源,对社会主体的发展可以产生很大促进作用。公示企业年报信息,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和利用这些信息资源,有助于维护交易安全,有助于实现市场的优胜劣汰,实现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

    最后,废年检、建年报公示,还有助于实现社会公众需求和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平衡。《条例》规定对可能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由企业自行选择是否公示。而过去的年检往往需要报送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这种做法在增加成本的同时,还使得企业的一些重要的经营信息被置于企业可控的范围之外。在实践中,屡屡发生本应该被政府部门妥善保管的企业重要财务信息被不合理地使用和披露的案件。《条例》明确规定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政府部门在企业信息公示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力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废年检、建年报公示,蕴含的改革深意是很值得回味和思考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政府部门转变职能的基本遵循。我认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是维护市场主体自由行商的私权和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政府公权的一个最佳平衡点,同时也是推进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和促进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最佳结合点。通过建立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把行政执法对企业自主经营过强干预的手收了回来,转而用于凸显企业的主体责任、强化社会监督,通过信用信息的杠杆,实现了市场配置资源和政府有效调控的双赢。(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叶林)

责任编辑: 吕佳
 

版权所有:中国政府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京ICP备05070218号 中文域名:中国政府网.政务

中国政府网
微博、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