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等要求做好鲁甸地震灾后金融服务工作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4-08-29 18:51 来源: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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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8月29日电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29日公布了《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要求,全面恢复和提升灾区金融保障功能,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灾区的信贷投放,发挥资本市场、保险市场功能引导各类资金支持灾后重建工作。

由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出台的这份意见要求,灾区各金融机构要加快修复因地震灾害受损的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基础设施。各金融机构基层网点要根据实际需求,适当延长营业时间,减免客户账户查询、挂失和补办、转账、继承等业务的相关收费。保险机构要认真排查灾区群众投保情况,设立专门的理赔绿色通道,增加服务网点,简化理赔处理流程和办理手续。

意见明确,对灾区金融机构发放的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分别在正常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基础上下调1个百分点。下调灾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支持其增加灾区信贷投放。引导金融机构切实加大系统内信贷资源调剂力度,对灾区信贷需求优先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可将灾区城镇居民住宅区重建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给予开发性贷款支持。

意见确定,灾区居民在灾后购置自住房的贷款利率适当下浮,最低首付款比例下调为10%,具体利率水平和首付款比例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贷款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各档次均优惠1个百分点。

意见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考虑到受灾地区群众和企业的实际困难,对灾区诚实守信的借款人灾前已经发放、灾后不能按时偿还的各类贷款,在2015年7月31日前,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为不良记录,质押保单效力维持不变,不影响其继续获得灾区其他信贷支持。

意见强调,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募集灾后重建与恢复生产所需资金。支持灾区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通过发行二级资本债券用于补充资本金,发行普通金融债券、小微企业金融债、“三农”金融债等扩大灾后重建信贷资金来源。

责任编辑: 杨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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