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推动当前稳增长,促进长远调结构,根据辽宁省政府《关于促进当前经济增长十五条措施的通知》精神,省财政厅在落实涉企税费优惠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方面,重点做了以下工作: 1.深入推进营改增改革扩围工作。按照国家营改增改革扩围工作统一部署,辽宁省铁路运输、邮政服务及电信业分别于今年1月1日和6月1日纳入营改增改革范围。改革前期,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完成了纳税人户籍和征管资料的确认、移交等准备工作,确保了营改增改革扩围工作的顺利开展。截至7月底,试点纳税人户数已增至19.5万户,改革减轻相关纳税人税收负担36.5亿元,按现行财政体制计算,减少全省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26.2亿元。从试点总体情况看,营改增改革对试点企业及其下游企业的税收均产生影响,纳税人从改革中受益,减税效果明显,从根本上解决了企业多环节经营面临的重复征税问题。下一步,国家将在生活服务业等行业开展营改增改革扩围工作,省财政厅将按照国家部署,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推进结构优化调整,促进全省经济健康发展。 2.落实小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今年,辽宁省财政厅转发了国家最新出台的《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允许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此项政策进一步扩大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范围,经测算,2014年,全省将有11.3万户企业受益于扩围后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比增加4.9万户,全年预计减免企业所得税4.8亿元。随着此项政策的实施,将进一步减轻全省小微企业税收负担,为小微企业快速发展注入新动力,更加有助于发挥小微企业在推动辽宁省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3.促进退役士兵及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为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今年国家出台了支持退役士兵、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辽宁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评估分析了对辽宁省的影响情况,提出了辽宁省执行国家规定最高税收优惠限额标准的政策建议,并经省政府同意后,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在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方面。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6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二是在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方面。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1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52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随着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将更加有力支持退役士兵、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释放改革红利,同时,也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战略决策,有效推动和保障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