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民委命名了第二批县级以下(含县级)“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这些示范单位是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在广泛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 为不断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企业、社区、乡镇、学校、寺庙,进一步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由各地各部门推荐,经专家严格审核测评并报国家民委委务会议批准,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等98家县级以下(含县级)单位被命名为第二批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包括24个县(市、区、旗)13个乡镇、11个村、3个街道、19个社区、6个企业、14个学校和8个其他类别单位。 9月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被国家民委命名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州”,这也是2013年国家民委启动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地、市、盟)试点活动以来,首个被命名的州级示范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