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台《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规范》。《规范》明确规定,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保护管理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进行保护管理;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迁移,应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文执行。 据了解,烈士纪念设施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安葬烈士或纪念烈士而修建的纪念设施,主要包括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烈士骨灰堂、烈士墓、英名墙等设施。而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是指没有纳入县级以上保护单位范围集中管理的烈士纪念设施。 《规范》还明确,有烈士陵园的地方,原则上将散葬烈士墓迁移到烈士陵园进行集中保护管理;没有烈士陵园的地方,散葬烈士墓可集中归葬于公墓区,并在公墓区划定烈士墓保护区;相对集中的散葬烈士墓地、墓群,采取就地保护,或在原地予以维修、改造,或经审批修建烈士墓保护区;对在家族或公益墓地的散葬烈士墓,烈士亲属要求自行管理的,保护管理单位要与烈士亲属签订自行保护管理协议;对属于文物部门保护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在与文物部门协商的基础上,采取相应措施予以保护管理;对无名烈士墓和无亲属、无专人管理的散葬烈士墓,就近迁移到烈士陵园或公墓区进行集中保护管理。 同时,《规范》还明确规定,烈士墓墓碑应按规定统一材质、规格、碑文内容等,碑体完整,碑文清晰。(记者 杨英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