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今日起停收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5-01-03 09:52 来源: 辽宁日报
【字体: 打印本页

2014年12月31日,记者从沈阳市交通局获悉,从2015年1月1日零时起,沈阳市区营运的出租汽车停止收取每车次1元的燃油附加费。

按照沈阳市2010年发布的《关于调整出租汽车运价的通知》,沈阳市出租汽车实行油价与运价联动机制。近期,燃油价格连续下降,2014年9月30日,93号汽油价格降到7.19元/升,突破了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临界点,进入观察期。在其后的3个月内,未能回升到临界值,符合停收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的相关条件。

目前,沈阳市交通局和物价部门已经履行了相关手续,并要求从2015年1月1日零时起,市区营运的出租汽车停止收取每车次1元的燃油附加费。凡有违规收取燃油附加费的行为,乘客可拨打96123-3交通服务热线进行投诉,一经查实,将按照相关法规给予严肃处理,并对相关企业进行通报。(记者 陶阳)

责任编辑: 薛雪
 

版权所有:中国政府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京ICP备05070218号 中文域名:中国政府网.政务

中国政府网
微博、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