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规范公务员录用考察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5-01-11 08:45 来源: 浙江日报
【字体: 打印本页

    10日,浙江省根据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对《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有关条款作了修订,于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细则,将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重新进行归类,分为不具备报考资格条件的;未达到公务员基本素质标准,有公务员职业应当禁止的行为的;曾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差,以及其他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情形等4项。新修订的细则对每种情形都作了明确和详细规定。

  新修订的第四章第十五条中的第(五)项,从原先的“对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招录机关应书面通知本人,并应告知其对考察结论如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改为“对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招录机关应书面通知本人。考察对象对考察结果有异议时,考察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单位)应当进行复核,并做出复核结论”。(记者 方力)

责任编辑: 傅义洲
 

版权所有:中国政府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京ICP备05070218号 中文域名:中国政府网.政务

中国政府网
微博、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