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试水”人民监督员改革 不同意检察机关案件处理意见可提请复议 新华社北京3月6日电(记者 熊琳)由北京市社会各界选任的113名人民监督员6日正式宣誓履职。作为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改革试点,今后,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将伴随检察机关侦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全过程。检察机关做出的最终决定与人民监督员意见不一致的,人民监督员将可行使复议权。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高祥阳表示,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为实现对检察机关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监督制约,所构建的一种规范的外部监督制度。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部分省市试点,2010年,全国正式实施。2014年10月,北京市开展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此前,人民监督员由市检察院负责统一选任,改革后,由市司法局选任。 北京市司法局副局长孙超美表示,截至目前,北京市共选任人民监督员113名。其中,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及其他社会各界人士。改革进一步优化了人员配比,拟任人民监督员的人选中,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应超过选任总数的50%。 孙超美表示,此次改革,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监督的范围从已经有的七种扩大到十种,增加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的“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三种情形。 高祥阳表示,过去,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案件的结果,是作为检察长、检委会决策的参考依据,检察机关做出的最终决定与人民监督员不一致的,只需要作必要的解释说明。改革后,检察机关处理决定未采纳多数人民监督员评议表决意见,经反馈后,多数人民监督员仍然不同意的,可要求组织案件监督的检察院复议一次。 北京市人民监督员杨德宏表示,新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对自身提出更高要求,首先是进一步熟悉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合法行使监督权。同时,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将以文字的形式附在相关文件后,这就要求人民监督员必须对自己所做出的监督意见负责,这将进一步加强人民监督员履职的责任心和积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