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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文调整完善检察机关涉案财物管理机制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5-03-07 21:53 来源: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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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3月7日电(记者 罗沙、陈菲)记者7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最高检近日印发实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对检察机关涉案财物管理机制作出全面调整和完善。 

据了解,针对实践中少数检察机关不依法依规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现象,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

规定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管理机制,认真贯彻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关于办案与保管相分离的要求,规定办案部门应当将扣押物品交由案件管理部门专门保管、将扣押款项存入唯一合规账户,赋予案件管理部门对办案部门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不规范的行为提出监督纠正意见的职责,明确规定案件管理部门在接收涉案财物时应当审查办案部门查封、扣押、冻结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

此外,规定进一步明确诉讼程序终结后对涉案财物的处理期限、责任部门、审批流程、处理方式等,防止违法处理、拖延处理,损害国家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等问题。规定提出,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或者收到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后,应当在三十日以内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三十日。对不同种类案件的涉案财物,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对不需要追缴的涉案财物,依法予以返还;对需要追缴的,区分撤销案件、不起诉和法院作出判决等不同情形,适用不同的程序上缴国库。

规定同时进一步严格对涉案财物的日常保管,防止涉案财物损毁、灭失;明确和完善对涉案财物的审前返还与先行处置程序;明确规定信息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将人民检察院的司法办案活动置于人民监督之下;建立健全权利救济机制,加强对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保障。

责任编辑: 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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