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部2015年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监察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监察部2015年部门预算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政府性基金收支表 六、部门收支总表 七、部门收入总表 八、部门支出总表 第三部分 监察部2015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监察部概况 一、 主要职能 (一)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二)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三)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六)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监察部部门预算包括:部本级预算和部属事业单位预算。部本级含国家预防腐败局,两家部属事业单位是机关综合服务中心和廉政理论研究中心。 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部门公开表1 单位:万元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部门公开表2 单位:万元
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部门公开表3 单位:万元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部门公开表4 单位:万元
政府性基金收支表
部门公开表5 单位:万元
注:监察部无政府性基金收入和用政府性基金安排支出。
部门收支总表 部门公开表6 单位:万元
部门收入总表
部门公开表7 单位:万元
部门支出总表
部门公开表8 单位:万元
第三部分 监察部2015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监察部2015年预算总体情况 (一)收支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监察部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上年结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等。监察部2015年收支总预算12641.25万元。 (二)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 2015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11653.97 万元。收入全部为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包括:当年财政拨款收入11268.88万元、上年结转385.09万元;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9957.7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100.5 万元、住房保障支出595.77万元。 二、监察部2015年收入预算情况 监察部2015年收入预算12641.25万元。其中:上年结转385.09万元;财政拨款收入11268.88万元;事业收入633.28万元;其他收入354万元。 三、监察部2015年支出预算情况 监察部2015年支出预算12641.2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9627.74万元;项目支出3013.51万元。 四、监察部2015年一般公共预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情况 监察部2015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11268.88 万元,比2014年执行数增加1007.67万元,增长9.82%。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纪检监察事务(款)行政运行(项)2015年预算数为6866.47万元,比2014年执行数增加1354.76万元,增长24.58%。主要原因是2015年人员和公用经费核定标准提高。 2.一般公共服务(类)纪检监察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2015年预算数为970.51万元,比2014年执行数减少378.48万元,降低28.06%。主要原因是2015年可使用以前年度结转资金,减少申请当年财政拨款。 3.一般公共服务(类)纪检监察事务(款)机关服务(项)2015年预算数为77.72万元,与2014年执行数一致。 4. 一般公共服务(类)纪检监察事务(款)业务费(项)2015年预算数1700万元,与2014年执行数一致。 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2015年预算数为1100.5万元,比2014年执行数增加52.71万元,增长5.03%。主要原因是本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 6.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2015年预算数为290万元,比2014年执行数减少20万元,降低6.45%。主要原因是2015年可使用以前年度结转资金,减少申请当年财政拨款。 7.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补贴(项)2015年预算数为57万元, 比2014年执行数减少3万元,降低5%。 8.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2015年预算数为206.68万元,比2014年执行数增加1.68万元,增长0.82%。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 监察部2015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8598.37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5123.55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日常公用经费3474.82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 五、监察部2015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监察部2015年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数为979.79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504.06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346.28万元,公务接待费129.45万元。 2015年“三公”经费预算比2014年减少274.61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与2014年预算数持平、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减少93万元、公务接待费减少181.61万元。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厉行节约精神,切实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和压缩“三公”经费支出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5年监察部本级和廉政理论研究中心的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3435.82万元,较2014年预算增加250.08万元,增长7.85%。主要原因是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提高。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5年监察部本级和直属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36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315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15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90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4年6月1日,监察部本级和直属单位共有车辆71辆,其中,部级领导干部用车8辆、一般公务用车12辆、执法执勤用车51辆。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 2015年部门预算未安排购置车辆,安排购置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 (四)预算绩效情况 2014年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1个,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50万元;纳入绩效评价试点的项目1个,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50万元。2015年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2个,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850万元;纳入绩效评价试点的项目1个,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50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指中央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和“事业收入”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四、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五、一般公共服务(类)纪检监察事务(款)行政运行(项):指监察部本级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六、一般公共服务(类)纪检监察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监察部开展专项工作的项目支出。 七、一般公共服务(类)纪检监察事务(款)机关服务(项):指监察部机关综合服务中心日常人员和公用经费支出。 八、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监察部保障离退休人员经费的支出。 九、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该项政策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全国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中普遍实施,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12%,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工资,目前已实施近20年时间。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 十、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补贴(项):指经国务院批准,于2000年开始针对在京中央单位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提高发放的补贴,中央在京单位按照在编职工人数和离退休人数以及相应职级的补贴标准确定,人均月补贴90元。 十一、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指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的规定,从1998年下半年停止实物分房后,房价收入比超过4倍以上地区对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发放的住房货币化改革补贴资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从2000年开始发放购房补贴资金,地方行政事业单位从1999年陆续开始发放购房补贴资金,企业根据本单位情况自行确定。在京中央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京外中央单位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政策规定和标准执行。 十二、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三、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四、“三公”经费:纳入中央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中央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五、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