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4207号(社会管理类445号)提案答复的函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5-07-23 14:16 来源: 农业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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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4207号
(社会管理类445号)提案答复的函

田玉科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村级财务管理的提案》收悉,经商审计署、民政部、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农村财会队伍建设。强化财会人员队伍建设,是做好村级会计工作的基本前提和保障。2005年以来,农业部多次会同有关部门就加强村级财会管理工作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性指导文件,强调要建立和完善村级会计从业人员定期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建立健全登记备案、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凡从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等业务培训。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部分都外出务工,村会计老龄化严重,待遇难有保障,没人愿意从事村会计工作。针对这一现状,2013年6月,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号,以下简称“四部门文件”),指出要全面加强村级财会人员队伍建设,确保村级财会人员具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经考核合格后聘任上岗,如无违反财经法纪行为应尽量保持稳定,不宜随村干部换届选举而变动,要保障村级财会人员享有稳定的补贴和待遇保障,各地可参照享受财政补贴的村干部标准确定。

    二、关于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规范有序的财务管理,是做好村级会计基础工作的必要条件。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是在目前农村会计人员素质不高情况下管理村级财务的过渡性安排。为了做好会计委托代理工作,2008年5月,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理的意见》明确要求,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必须坚持村级组织和村民自愿,保持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保持财务审批权及经济活动的监督权仍由村集体行使,不得侵占、平调、挪用集体资产,不得改变集体资金的性质,不得侵犯村集体合法权益。针对不少地方委托代理中存在的不按程序强行代理、重记账轻理财、甚至出现个别乡镇干部挪用被代理村资金的问题,2013年6月“四部门文件”强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要以村级组织为独立的核算主体,每个村只可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除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外,一般不准开设其他专用或临时账户,县级(或以上)范围内统一会计凭证、票据和账簿,统一建立财务操作流程,有条件的地方要抓紧构建农村财务管理信息化服务平台。为贯彻落实“四部门”文件精神,2014年农业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农村集体财务管理专项检查,督导各地严格执行会计委托代理的相关制度要求,规范开展代理业务。各地工作实践表明,现阶段代理机构只能够代理村集体的会计核算,不能代理其资产与资源的经营管理,应积极倡导鼓励有条件的村(社区)经济组织独立配备财会人员,实行村账自主管理,逐渐恢复村会计设置。

    三、关于完善财务公开形式和内容。财务公开是监督村级财务管理健康运行的有效手段。2011年11月,农业部、监察部发布了修订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农经发〔2011〕13号),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往来较多的,收支情况应该每月公开一次,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开;每发生一项财务收支须做到逐项逐笔公开,对集体土地征占补偿及分配情况等进行专项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设置固定的公开栏以便于群众观看和随时了解,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民主理财小组享有监督权。2013年“四部门文件”进一步强调,要切实落实好村级民主理财,村级组织发生的各项财务活动、制定各项财务计划以及重大财务事项决策都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实行民主理财。民主理财人员要按照规定程序产生,具备财会、管理知识,并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更和撤换。理财人员应根据业务量按月或按季定期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开展民主理财活动,对重要财务事项要随时发生随时理财。规范民主评议制度,将与村级财务管理相关的人员等纳入民主评议范围,接受民主评议。各地在开展工作中不断丰富公开内容,创新公开形式,很多地方还创建了信息公开平台,做到公开透明、不遮不掩,杜绝不公开和假公开。截至2014年底,30个省、区、市(未含西藏)实行财务公开的村为59.3万个,占总村数的97.5%,建立村民主理财小组的村为57.7万个,占总村数的94.9%。

    四、关于落实农村财务监督职责。近年来,农业部和各省级主管部门在落实财务监督职责上不断加大力度,督促各级农经管理部门切实加强财务会计指导和审计监督。2007年11月农业部发布了修订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农业部令第6号),进一步明确农业部门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主管和指导部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范围和任务、审计职权、审计程序及奖惩作出具体规定。2013年“四部门文件”强调,要加强农村审计队伍建设,明确审计重点,规范审计程序,加大对审计查出问题的处理力度,不断强化对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目前,北京、吉林、山东、广东、甘肃、宁夏、内蒙古等17省区市出台了相应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规定或办法,制定了规范的审计文书,对违规违纪问题实行责任追究,确保审计查出问题处理有结果。河南等省还出台了农村审计人员审计证管理办法,对审计人员持证资格、发证程序、证件管理等作出具体规范,保障农村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许多省市依本地实际成立了专门的农村审计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定期开展培训,提升人员素质。各地在认真做好日常财务收支、预决算、收益分配等定期审计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对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集体资产和资源、农民负担、村级债权债务等专项审计,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基本实现了经常化、制度化,在规范村级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截至2014年底,30个省、区、市(未含西藏)县乡两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41.8万个村进行了审计。审计中查出贪污案件579件,违纪金额3488.0万元,受处分人数2467人,其中刑事追究303人。

    下一步,农业部将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沟通协调,通力合作,以贯彻落实“四部门文件”为抓手,指导各地不断夯实村级财务管理工作基础,完善村级民主监督机制,发挥好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作用;进一步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切实做好农村财务收支常规审计和干部经济责任等专项审计,严肃对审计结果查处运用,不断提高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水平。

    感谢您对“三农”工作的关注,希望今后继续支持我部工作。

农业部 

2015年7月21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  010-59193192 59191740)

责任编辑: 王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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