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将试点行政争议适用行政调解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5-08-20 16:25 来源: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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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8月20日电(记者乌梦达、梁天韵)记者从北京市政府法制办了解到,《北京市行政调解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规定涉及行政赔偿、补偿、行政自由裁量权这三类行政争议的案件,可通过行政调解解决。

    北京市法制办副主任、新闻发言人李富莹表示,调解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手段,一般包括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三种方式。其中行政调解就是由行政机关作为调解主体化解处理争议纠纷。近几年,随着矛盾纠纷越来越多,法院诉讼被推向第一线,行政调解反而退居第二线。在此背景之下,有必要将行政调解手段利用起来。

    北京从2011年已开始全面启动行政调解,2014年全市行政机关共受理行政调解案件302730件,调解成功236129件,成功率为78%。

    为尽量在前端化解矛盾争议,《办法》将这三类争议的调解适当前移,规定对这三类争议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在复议机关作出决定或者法院作出裁判之前,行政机关在复议机关、法院的指导下可以进行调解。

    《办法》同时规定,调节行政争议的处理期限,应当在自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结束。此外,《办法》规定的行政调解范围还包括民事纠纷,治安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合同纠纷、医疗事故赔偿纠纷等10个方面也可适用。

责任编辑: 陈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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