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6年起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5-10-16 10:31 来源: 新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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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获悉:自2016年1月1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将实行新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与2005年的水资源费标准比较,本次水资源费标准调整扩大了征收范围,完善了标准体系,普遍提高了各行业的水资源费标准,其中城市(镇)自来水和水利工程向农业供水水资源费标准提高较少,工业、商业、服务业、石油天然气开采等行业水资源费标准提高较多,非30年承包土地的水资源费标准大幅度提高。

    新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主要分为城市(镇)公共自来水、非农业用水、农业灌溉、石油天然气开采取用水以及农村生活、养殖、公共事业取用水五类。

    据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标准按区域分为两个区:Ⅰ区指乌鲁木齐市、昌吉回族自治州、石河子市、克拉玛依市、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哈密地区、吐鲁番地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的奎屯市、塔城地区的乌苏市、沙湾县;Ⅱ区指伊犁州(奎屯市除外)、阿勒泰地区、塔城地区(乌苏市、沙湾县除外)、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阿克苏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

    新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中,与居民生活密切的城市(镇)公共自来水,Ⅰ区和Ⅱ区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分别为0.12元/立方米和0.09元/立方米,地表水标准分别为0.06元/立方米和0.05元/立方米。

    调整后的非农业用水水资源费,城市(镇)生活、绿化和公用事业等自备水源标准按城市(镇)公共自来水水资源费的2倍核定;工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自备水源,Ⅰ区和Ⅱ区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标准分别为1.2元/立方米、1.0元/立方米,地表水标准按地下水的50%核定;洗车、生产矿泉水、纯净水等行业自备水源地标准按城市(镇)范围内工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4倍核定;水利工程非农业供水,Ⅰ区和Ⅱ区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标准分别为0.5元/立方米、0.4元/立方米,地表水标准按地下水的50%核定。

    石油天然气开采水资源费,全疆采用统一标准,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为3.6元/立方米,地表水标准按地下水标准的50%核定。

    农村生活、养殖和公用事业取用水,Ⅰ区和Ⅱ区取用地下水水资源标准为0.05元/立方米、0.03元/立方米,地表水的水资源费标准为0.03元/立方米、0.02元/立方米。

    另据介绍,根据现行规定,由水利工程供水的,其水价中应包含水资源费,水资源费由供水管理单位缴纳;自备水源的水资源费由取用水单位直接缴纳;对非地下水超采区范围内农民30年承包土地灌溉直接取用地下水的,限额以内用水免征水资源费,限额以外或地下水超采区用水的征收水资源费;对非30年承包土地农业灌溉取用地下水、地表水的,全面征收水资源费;水利工程供农业生产用水的,暂免征收水资源费。(记者 石鑫)

责任编辑: 于士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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