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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6-05-10 15:46 来源: 海南省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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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
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琼府办〔2016〕2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2015年11月26日,国务院颁布了《居住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已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实施《条例》,做好我省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实施居住证制度工作。出台《居住证暂行条例》,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立足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着眼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作出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决策部署。实施居住证制度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的重大意义,把贯彻实施《条例》,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作为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周密部署,狠抓落实,把这项惠及民众的制度措施落到实处。
  二、抓紧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我省自2012年开始试点以来,已有12个市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推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其余市县尚未实施。尚未实行居住证制度的市县,要将此项工作作为2016年社会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按照《条例》的精神,组织开展调研,了解本地流动人口数量、结构和分布情况,准确把握流动人口的需求,认真评估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保障条件,尽快出台本市县推行居住证制度的相关政策措施。已经实施居住证制度的市县,要认真对照《条例》规定,及时修改完善现有政策,并按照法定程序报省公安厅备案。公安、法制、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司法行政、民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政策统筹等工作,共同推进居住证制度实施和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切实加强人口信息采集和管理。各市县要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13〕44号)要求,尽快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加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及重点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要强化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录入工作,规范采集内容和标准,确保录入系统的信息全面、准确。要统筹协调,加强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等部门居住证持有人的信息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
  四、积极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条例》明确规定了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抓紧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相关制度,逐步扩大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公安、法制、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要认真履行牵头职责,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抓紧制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的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等便利的具体实施办法,不断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便利的范围,确保《条例》提出的便民措施落到实处。
  五、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居住证办理工作。居住证制度政策性强、申领条件和办理程序要求明确。各市县要准确把握《条例》的内容和要求,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居住证办理工作。
  (一)准确把握居住证申领条件。《条例》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根据公安部通知精神,“其他城市”,是指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以外的其他市、县(不含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二)加强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工作。流动人口申报暂住登记,既是法定义务,也是申领居住证的基础。各市县要建立健全流动人口协管员队伍,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登记工作,切实做到登记项目内容完整、准确。要以《条例》实施为契机,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流动人口依法主动申报暂住登记。
  (三)严格执行居住证收费规定。公民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各市县要严格执行有关居住证收费标准,不得额外收取费用。
  (四)抓紧暂住证制度清理和对接。根据有关规定,《条例》实施后,公安部1995年第25号令发布的《暂住证申领办法》即予以废止。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抓紧清理与暂住证制度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自《条例》施行之日起,停止办理暂住证。办理暂住证的年限,计入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
  (五)按规定执行居住证持有人落户政策。关于居住证持有人落户问题,各市县要严格执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府〔2015〕113号)的相关规定,不得自行制定和推行与居住证有关的落户政策。
  请各市县政府于2016年3月底前将贯彻实施《条例》的情况报送省公安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马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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