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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对脱贫摘帽标准进一步明确

2016-08-04 07:11 来源: 广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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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贫困户脱贫摘帽标准为“八有一超”

■ 贫困村脱贫摘帽标准为“十一有一低于”

■ 贫困县脱帽标准为“九有一低于”

■ 属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县,通过国家评估检查后,由自治区政府批准退出

日前,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通知,进一步明确我区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脱贫摘帽的标准和认定程序,提高脱贫摘帽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通知指出,贫困户脱贫摘帽标准为“八有一超”,即有收入来源、有住房保障、有基本医疗保障、有义务教育保障、有路通村屯、有饮用水、有电用、有电视看,家庭当年人均纯收入超过国家现行扶贫标准(2300元)。据了解,有劳动能力的家庭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即视为有收入来源:人均耕地0.5亩(含)以上;人均山林地1亩(含)以上;有经营场地(铺面)等稳定的资产性收入;有养殖收入;家庭成员中有外出务工半年以上或自主创业有收入能解决生产生活的;有其他收入。此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有最低生活保障,也视为有收入来源。

贫困村脱贫摘帽标准为“十一有一低于”,即有特色产业、有住房保障、有基本医疗保障、有义务教育保障、有路通村屯、有饮用水、有电用、有公共服务设施、有电视看、有村集体经济收入、有好的“两委”班子,贫困发生率低于3%。其中,要求以行政村为单位,除丧失劳动能力或长期外出务工的家庭外,所有贫困户都有1个(含)以上的产业;行政村内95%(含)以上农户通过打井、水柜、水窖、引用山泉水、自来水等方式解决饮水问题,接通生活用电,能收看中央或广西电视频道;95%(含)以上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贫困县脱帽标准为“九有一低于”,即在贫困村脱贫摘帽标准(除有电视看、有村集体经济收入、有好的“两委”班子外)的基础上,增加“有社会求助”——符合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贫困户全部纳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通知》对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脱贫摘帽认定程序,也作了具体规定。其中,属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县,通过国家评估检查后,由自治区政府批准退出。

《通知》还要求各县(市、区)扶贫办及时组织更新扶贫信息系统的相关信息,确保贫困户、贫困村信息在村、乡(镇)、县(市、区)三级扶贫信息系统完全对接,并在规定时间内与设区市和自治区扶贫大数据平台衔接,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和完善贫困户、贫困村脱贫摘帽档案。自治区扶贫办要根据贫困县脱贫摘帽情况,及时更新相关扶贫信息,并进行后续跟踪,巩固脱贫摘帽成果。(记者 韦继川 实习生 钟广莲)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刘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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