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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加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扶持力度

2016-08-13 09:13 来源: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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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修订稿)》向社会征求意见
加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扶持力度

12日,省民政厅发布《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修订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比现行的规定,此次征求意见稿在加大对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扶持力度等方面拟作出新的要求,其中包括:港澳台侨及外籍人士拟可在粤独资办社会福利机构。

工作人员配备比例有新规定

据了解,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维护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结合社会发展和新形势要求,省政府决定修订2009年3月10日发布的《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33号)。

记者查阅征求意见稿发现,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配备有了新规定:直接服务于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数与入住的自理服务对象比例达到1:10以内,与介助服务对象(介助即介入帮助,可通俗理解为生活半自理)达到1:6以内,与介护服务对象(介护,即介入护理,可通俗理解为生活不能自理)达到1:3以内;与儿童服务对象达到1:1以内。

在服务方面,征求意见稿新增规定:民办社会福利机构不得对同一服务对象出租或出售两张(不含两张)以上的床位设施。

关于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停业终止服务等方面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有了新的调整。现行《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要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因停业或者其他原因需要终止服务的,应当在妥善安置好服务对象后,按照原申办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核准,方能停止服务。

加强与医疗卫生机构合作

对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以及华侨、国外的申办人在广东举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有新的调整。现行规定要求,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以及华侨、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在本省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受理申请后会省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办理。

征求意见稿则提出,香港、澳门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的形式,在本省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登记主管部门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登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在本省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在本省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登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关于“医养结合”,征求意见稿新增相关要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按照“就近就便、互利互惠”原则,加强与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合作,与周边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健全急救急诊、预约就诊、双向转诊、定期巡诊、业务指导等合作机制并签订合作协议。

征求意见稿还新增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举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给予床位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扶持,具体扶持政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建立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评估制度,定期进行综合评价。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用地供应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对于民办社会福利服务设施和新建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用地等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民办社会福利服务设施用地供应应当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配建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用地的,建设规模应一并纳入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征求意见稿提出,新建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用地的,应根据城乡规划布局要求,分期分阶段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应当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安排。

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用于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支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利用城镇空闲的厂房、学校、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改造。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成为公益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记者 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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