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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地税联合制定出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裁量基准

2016-09-06 09:48 来源: 新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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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公布了《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裁量基准,并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举标志着全疆范围内税务行政处罚实现国、地税“一把尺子”执法,将有效解决行政处罚中同事不同罚的问题。

一直以来,由于缺乏统一的处罚标准,国税、地税部门之间对相同税务违法行为处罚标准不同,甚至存在同一税务机关不同的税务人员受执法习惯和主观因素影响,针对相同税务违法行为处罚也不尽相同的现象,纳税人对此意见很大。《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出台,将有效解决此类问题。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裁量基准,涵盖了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发票及票证管理、纳税担保、税务师管理8类53项税务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包括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标准五个要素,其中“违法程度”按照“轻微”“较轻”“一般”“严重”进行分档,“违法情节”明确了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应主要考虑的裁量因素,“处罚标准”中既有定额标准,也有幅度标准。在对部分税收违法行为处罚标准的设置中,区分个体和单位,原则上“个体处罚小于单位处罚”。考虑到新疆地域广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对不平衡,《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裁量基准同时要求,各地(州、市)、县级国税局和地税局应在裁量基准规定幅度内协商确定执行标准,使同一地区税务行政处罚标准基本一致。

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统一全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的具体措施,不仅可以有效促进税务机关规范、准确行使处罚裁量权、降低执法风险,而且能推进税务人员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提升纳税人满意度。(吴涛 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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