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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融十举措支持灾后恢复重建

2016-09-22 08:30 来源: 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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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灾区诚实守信的借款人灾前已经发放、确因受灾不能按期偿还的各项企业和个人贷款,可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在2016年12月31日前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为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灾区其他信贷支持。”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金融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厦门银监局、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福建保监局、厦门保监局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做好灾后恢复重建金融服务工作的十条意见。

高度重视金融支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各级金融监管部门要采取差别化监管政策,适度提高监管容忍度,积极支持各金融机构拓展灾后重建各项业务和服务工作。

主动靠前又好又快做好理赔工作。对于损失基本确定的案件,要在第一时间内主动预赔付;要按照有利于保险消费者的原则妥善处理理赔问题。

抓紧恢复灾区金融机构服务功能。做好受灾群众金融权益确认工作,全力保护好客户和金融机构各类业务数据和交易信息,尽快恢复备份数据。

加大对灾区的信贷支持力度。通过再贷款、再贴现加大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供应。简化受灾企业贷款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期限。鼓励发放农民自建住房贷款,用于农民修复和重建因灾损毁住房。现有的扶贫贴息贷款、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等向灾区适当倾斜。鼓励灾区各级政府出资设立灾后重建贷款风险补偿资金。

做好受灾企业的续贷服务。对基本面正常的受灾企业,各银行要提前办理续贷手续,切实用好无还本续贷、循环贷款等政策,严防新发信贷风险。继续发挥企业应急资金的作用。不减少受灾企业信贷规模或延迟发放贷款,不随意抽压贷,不提高续贷门槛,支持受灾企业渡过暂时难关。

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各地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加强受灾中小企业和“三农”贷款担保增信服务,不收或少收客户保证金。各银行业机构要积极与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合作,一般不应再要求被担保人附加其他形式担保,给予担保机构降低(或取消)保证金缴存比例、适当放大担保倍数、延长代偿宽限期等优惠政策。

降低金融服务收费。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新增贷款、存量贷款利率优惠,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全额担保以及借款人提供完全符合银行要求的抵(质)押物的贷款,可按照各银行贷款利率下限执行。为受灾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按最低担保费率收费。尽量不收灾区群众的账户卡挂失与补办、信息查询等费用。

《意见》还提出,引导受灾企业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切实防范和处置灾区信贷风险,建立健全金融支持灾后重建工作机制。(记者 王永珍)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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