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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老赖”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2016-09-26 07:25 来源: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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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老赖”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

近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就《意见》出台的背景、意义以及主要内容和亮点,接受了《经济日报》记者专访。

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刘贵祥指出,最高人民法院自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机制以来,通过限制乘坐飞机、高铁,限制贷款、注册办企业、参加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形成了多部门、多行业、多领域、多手段的联合惩戒网络,最大限度挤压“老赖”的活动空间,让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截至今年8月31日,共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乘坐列车155万余次;乘坐飞机470万余次。

解决执行难不能靠单打独斗

记者:出台《意见》就是要解决人民法院所面临的执行难问题,同时也是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请您谈谈此次《意见》出台的背景。

刘贵祥:一直以来,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是长期制约执行工作发展的“老大难”问题。

近年来,人民法院不断加大对这种不守信用、不讲诚信行为的打击力度,但全国法院执行案件逐年增多,2015年达到了460多万件,“案多人少”矛盾比较突出,且手段不断翻新,打击难度越来越大。仅仅依靠人民法院单打独斗,继续沿用拘留、罚款等传统打击手段,已经很难满足实际需求,各部门必须联合起来,加大信用惩戒力度,建立联合信用惩戒机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唯如此,才是治本之策。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诚信建设,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都对社会诚信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指出要完善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意见》是惩戒失信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必将有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列为重要改革举措,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落实。

联合惩戒措施多达100余项

记者:对“老赖”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综合治理。那么,如何形成联动机制,建立健全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

刘贵祥:《意见》共规定了11类37项联合惩戒措施,每一项惩戒措施中又包含一个或多个具体的惩戒措施,实际联合惩戒措施多达100余项。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涵盖了国家管理和市场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每一项惩戒措施都极具威慑性。

例如,在对失信被执行人入党及担任公职方面的限制方面,《意见》规定了担任国企高管限制、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以及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限制。这与十八大以来强调的从严治党精神高度吻合,也是中央文件首次明确规定对失信者实施此方面的限制,是群众满意、社会认同的规定。

在高消费限制方面,《意见》规定了乘坐火车、飞机限制,住宿星级酒店限制,高消费旅游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限制,购买具有现金价值保险限制,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限制。在出境限制方面,《意见》规定了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反馈被执行人身份、护照信息及车辆信息,协助查找、控制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限制被执行人出境。

因信息公开与共享既是实现联合惩戒的手段方法,其本身也是联合惩戒的措施之一,对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至关重要。因此,《意见》将信息公开与共享作为单独一章,规定了人民法院要及时准确更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向社会公开,将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信息列入政务公开事项。要打破信息壁垒,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公安、民政、国土、财政、住建、金融、税务、工商、安全监管、证券、科技等部门建立的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有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信息共享的体制机制建设,建立社会信用档案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将加强联合惩戒与被执行人合法权益保障有效融合。《意见》专节规定了进一步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要求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决定是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人民法院要建立严格的操作规程和审核纠错机制,确保名单信息的准确规范;失信名单被依法屏蔽、撤销的要及时解除联合惩戒措施。

加快推进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

记者: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如何落实《意见》?

刘贵祥:最高人民法院将积极协调各单位,从以下几个方面狠抓工作落实。一是落实《意见》中提出的进一步提高执行查控工作能力的要求,尽快建成覆盖全国地域及土地、房产、存款、各类金融理财产品、证券、股权、车辆等主要财产形式的网络化、自动化执行查控体系,实现全国四级法院互联互通、全面应用。同时,加快推进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二是按照《意见》中有关完善远程执行指挥系统的要求,加快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建设。三是按照《意见》中有关进一步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要求,修改完善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司法解释。四是按照《意见》中有关进一步完善党政机关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制度的要求,积极推动有关工作。(记者 李万祥)

【我要纠错】责任编辑:周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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