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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出台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意见

2016-10-10 11:01 来源: 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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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意见
40.6%的国土面积纳入红线管控

近日,省政府印发《四川省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明确了我省13个生态保护红线区块的地理分布、主导生态功能及保护重点,提出了管理管控要求。其中,一类管控区禁止开发建设活动,二类管控区限制开发建设活动。我省将建立健全“3+1”配套管控制度,把红线保护责任落实到全省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

生态保护红线,是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是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对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意见,我省事关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极重要、极敏感、极脆弱区域以及其它重要生态区域划入生态红线,涉及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脆弱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

围绕我省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的战略目标,四川生态保护红线空间分布格局为“四轴九核”,共13个红线区块,总面积19.7万平方公里,占全省幅员面积的40.6%。其中,2个属于水源涵养功能,3个属于生物多样性保护功能,1个属于土壤保持功能,7个属于双重功能。

四川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突出底线保护和协调发展原则。

13个红线区块覆盖21个市(州)、146个县(市、区),是维护我省生态安全格局的底线和基础,将实行分类管控。其中,一类管控区禁止任何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必要的科学研究、生态保护活动必须依法审批,包括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地级以上城市和县级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等。二类管控区,将根据红线区主导生态功能维护需求,制定禁止性和限制性开发建设活动清单,确保用地性质不转换、生态功能不降低、空间面积不减少。

体现协调发展原则,我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不但与主体功能区、土地利用、城乡规划及交通等专项规划相协调,还结合地方实际与管理可行性,充分考虑了预留适当发展空间和环境容量,兼顾各方面利益群体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

我省还将协同推进市(州)和县(市、区)两级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建立健全省、市、县多级联动的生态保护红线体系。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将落到实地,市(州)、县(市、区)力争2018年基本完成省级生态保护红线的勘界定标,并划定市县两级生态红线。

我省将研究制定《四川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将红线保护责任落实到全省各级政府、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建立“3+1”管控制度,即红线管控负面清单、生态补偿、绩效考核制度和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还将定期对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开展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补偿资金的直接依据,并纳入地方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记者 刘宇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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