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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将“僵尸企业”作为债转股对象

2016-10-11 07:18 来源: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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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印发《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
严禁将“僵尸企业”作为债转股对象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作出部署。

《意见》提出了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主要途径。一是积极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提高资源整合与使用效率;二是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自我约束,形成降低企业杠杆率的长效机制;三是多措并举盘活企业存量资产,在做好存量资产清理、整合工作的基础上采取多种形式予以盘活;四是多方式优化企业债务结构,降低企业财务负担;五是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帮助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渡过难关;六是依法依规实施企业破产,因企制宜实施企业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七是积极发展股权融资,形成合理的融资结构。

为规范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以下简称债转股),《意见》所附《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强调,严禁将“僵尸企业”、失信企业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作为债转股对象。(记者 曾金华)

【我要纠错】责任编辑: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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