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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取消和规范37项证明

2016-10-11 09:11 来源: 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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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未婚未育等6项证明

■有其他证件14项证明不需再出具

■无房照等12项证明由政府自查信息

■丢失票据无需再出具5项证明

为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部署,根据《黑龙江省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工作方案》要求,我省对全省由乡镇、街道、社区出具的证明和手续进行了全面清理,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和规范37项证明事项的通知》,向社会公布了一批取消和规范的证明事项。

本批取消和规范的37项证明分为四类:

一是直接取消的。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中介及社会组织等,不再要求基层群众出具的6项证明:合葬证明、意外伤害证明、未婚未育证明、未婚初育证明、未婚同居证明、未生育证明。

二是基层群众能够提供各类身份证、户口、营业执照、医保卡、银行存折等有效证件或有关材料的,不再要求其出具的14项证明:查阅档案证明、领取高龄补贴证明、服刑证明、年龄证明、高龄证明、80岁至90岁老人证明、退伍军人证明、退休证明、癌症证明、疾病证明、就医证明、戒毒证明、流动人口证明、残疾人代步车证明。

三是各级政府部门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实地走访、调查了解等办法获得相关信息,满足办事条件的,不再要求基层群众出具的12项证明:无偿还能力证明、“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法定抚养义务人丧失劳动能力而无力抚养的公民)证明、不危害社会证明、地址证明、房屋位置证明、房屋无房照证明、商户位置证明、未动迁证明、未收养证明、未办理独生子女证的证明、无劣迹证明、无交通违章记录证明。

四是凡丢失各类证件、卡(折)、票据等,应由原出具单位补办,基层群众无需再出具的5项证明:房产证丢失证明、身份证丢失证明、户口簿丢失证明、涉税等发票丢失证明、证件票据等其他方面丢失证明。

据悉,为推进此项工作,我省从今年4月开始集中时间、集中人员,按照“先下后上,上下联动,依法依规,全面清理”的思路,进行了深入调研、安排部署、集中梳理、依法清理、征求意见、发文公布等工作。目前,省编办牵头的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正继续进行清理,力争年底前再取消和规范一批无谓的证明事项。(记者 张威 闫一菲)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雷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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