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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允许“一址多照”“一照多址”

2016-10-30 10:05 来源: 河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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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河北省允许“一址多照”“一照多址”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根据规定,我省将进一步降低创业成本,允许“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释放市场资源,激发社会创造力。

允许“一址多照”,指的是放宽股权投资企业、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等现代服务产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同一地址可作为两个以上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允许“一照多址”,指的是无需前置审批的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在同一县(市、区)区域范围内的,可申请在营业执照上加载经营场所地址,免于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规定明确,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可实行申报登记制,也可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对前置许可部门已经核准的申请人住所(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登记时,可不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直接予以登记。

规定强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放宽后,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监管,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监管责任,发现登记虚假住所或不符合行业要求的,及时查处。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投诉举报或履职中发现,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依法将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应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公安(消防)、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根据规定,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可根据本地实际作出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具体规定。(记者 刘清波)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雷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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