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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七统一推进全民医保

2016-11-14 13:16 来源: 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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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深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提出明确目标,统一参保范围、资金筹集、保障待遇、经办服务、基金管理和医保监管,推动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

统一参保范围。凡浙江省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有浙江省户籍的居民;在浙江省内就读的全日制学生;国家、省、市和县(市、区)规定的其他人员。

统一统筹层次。强化基金统筹共济,稳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协同推进大病保险市级统筹。加强基金分级管理,落实各级政府基金支付风险防控责任。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调剂金制度,规范市级调剂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建立市级调剂与县级基金风险防控挂钩机制。有条件的设区市可探索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收统支。

统一资金筹集。坚持多渠道筹资,实行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各设区市可设置最多不超过三档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档次,由参保人员自愿选择,并逐步向一档制过渡。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当地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给予补贴。

统一保障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以设区市为单位,逐步统一市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住院和大病保险等待遇政策。

统一管理体制。统一由人力社保部门承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职能和经办服务职能。

统一基金管理。合并原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账户,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统一医保监管。整合现有医疗信息系统相关资源,建立功能完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统一高效的区域性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平台,并做好与医疗救助信息系统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

《意见》指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关系城乡居民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记者 聂伟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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