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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先后出台新农合相关政策

2016-11-17 15:35 来源: 辽宁省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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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1日,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财政厅联合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辽卫发〔2016〕57号),调整参合农民经转诊到省外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政策,住院费用分两段进行补偿,0-10000元(含10000元)补偿比例为30%,10000元以上补偿比例为40%;2016年新农合财政补助人均新增40元中的10元用于大病保险。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5万元(含5万元)以下,支付比例按照50%,5万元以上,支付比例按照55%;规范0-7周岁儿童人工耳蜗植入手术新农合统筹支付范围试点工作。经确定的6所人工耳蜗植入术救治定点医疗机构任何其中机构诊断确诊需要进行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者,经县(区)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后,方可到人工耳蜗植入术救治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植入手术医疗费用、康复训练费用在规定的定额内,按照新农合和符合民政部门贫困救助条件的报销比例进行报销。人工耳蜗电子设备由人工耳蜗植入术救治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成本费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标准自行采购,超出标准部分自行承担;推动新农合经办机构、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医疗机构间必要的信息共享,实现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无缝”对接,建立“一站式”结算机制,为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

同日,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财政厅还联合下发了《关于将2015年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我省新农合统筹支付范围的通知》(辽卫发〔2016〕56号)。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函〔2016〕515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谈判药品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政策衔接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发〔2016〕39号)有关要求,将国家谈判并公布价格结果的药品纳入我省新农合统筹支付范围。“富马酸替诺福韦二吡呋酯”限于市级传染病医院使用,按照新农合合规费用并依据当地住院报销比例给予报销;“盐酸埃克替尼”、“盐酸吉非替尼”按照新农合合规费用并依据当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级别和补偿政策执行。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陆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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