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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是权利更是一份责任

2016-11-19 11:06 来源: 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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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被监护人的范围扩大到老年人,这是不是老人的福音?被撤销的监护人资格可以恢复,会不会对被监护人造成“二次伤害”?在昨天举行的民法总则草案座谈会上,“监护权”成为与会者讨论的一大焦点。

扩大监护范围须细化

二次审议稿对遗嘱监护、监护人范围、临时监护和监护人资格的恢复进行了修改。其中第三十二条明确,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事先与他人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这样的规定有利于更好地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维护老年人权益。”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汉民说,考虑到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建议进一步明确意定监护权的具体权限范围可以交由意定双方自行约定,并进一步明确指定人可以撤销或者变更相关协议并另行指定监护人,以确保所指定的监护人始终值得信赖。

在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连松看来,将被监护人的范围扩大到老年人,是监护制度的一大进步,“但从草案目前规定看,有些方面不够明确具体,建议将老年人从成年人监护对象中分离出来,单独作为一种新的监护对象,将无法全部或部分处理自己事务的老年人列为单独的监护对象,并拓宽监护人选任范围。”

江苏省全国人大代表丁荣余也建议,扩大成年被监护人的范围,以列举方式明确成年监护制度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情况,将精神障碍者、智力障碍者、身体障碍者、辨识能力衰退的老年人、因不良嗜好而致辨识能力欠缺者(如吸毒成瘾者)纳入监护范围。

但也有与会者认为,审议稿第二十六条中对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作了规定,通常认为,监护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制度。而该条规定的是父母、子女之间的普遍义务,不应纳入监护制度范围。

恢复监护人资格须谨慎

对于二审稿中有关恢复被撤销的监护人资格的内容,不少人提出,监护人资格撤销后再恢复,有可能对被监护人造成“二次伤害”。“考虑到‘确有悔改情形’在实践中难以认定,如有不慎,将对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角度,建议谨慎设置。”丁荣余表示,草案虽规定“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但未成年人心智并不成熟,很多遭受性侵或其他伤害的被监护人年龄很小,有的还不理解“监护”的含义,有的十分容易受到成年人哭诉、威胁、恐吓、诱惑等因素的影响,无法作出准确判断或表达真实意愿,建议暂时不作此规定。

在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桦看来,要区别不履行监护责任和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行为,两者需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一是不履行监护责任包括怠于履行或不尽职监护责任,应当有督促或责令改正的措施,拒不改正的,严重危害被监护人利益的,可以撤销其监护资格。二是增加规定监护人违反保护被监护人利益原则,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除撤销监护资格外,还应明确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另外,“第一监护人不作为,第二监护人就不能为。”市人大代表、浦东新区东明街道红梅调解工作室冯红梅提到,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了监护人的依次担任顺序,第一位是配偶,第二位是父母、子女,法律对监护人的顺序有严格规定,不能跨越,有时会对被监护人产生不利。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方圆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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