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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对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实施区别管理

2016-12-05 10:57 来源: 青海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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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省制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对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实施区别管理,特殊情况经审批可持普通护照出国,为教学科研人员开展对外学术交流合作临时出国提供了便利。

该《实施意见》明确,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党委对本单位外事工作负有领导责任,要健全领导机制,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要着眼国家和我省发展大局和实际需要开展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积极参与重大科学计划、科学工程和专业学术交流,实现国际协同创新,全面加强基础学科、国际前沿、薄弱和空白学科建设。

该《实施意见》规定,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不列入全省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对确需临时安排的学术交流合作,在个案报批时作出说明;同时对外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持因公护照,特殊情况确需持普通护照出国的,要说明理由,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因私出国审批程序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对因公临时出国管理负有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纪检机构对审批事项承担监督责任,出访请示件签发人对组团和派团负有直接责任,要坚持谁派出、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及“因事定人”“人事相符”的原则,科学制订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年度计划,全面做好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

该《实施意见》要求,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要按照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切实加强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经费的预算、审核和核销管理,严禁变相公款旅游。要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事前如实公示有关团组和人员信息、经费来源和预算等内容,出访后公布实际执行情况和出访报告等,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教学科研人员变相公款旅游等违规违纪行为,上级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因管理不善、滥用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青组)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杜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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