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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放权部门与承接部门30日内完成权力交接

2016-12-16 10:39 来源: 辽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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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打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后一公里”?12月15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了解到,我省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省政府取消下放行政职权事项落实承接工作的实施意见》,我省将按照“谁实施、谁负责”“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通过完善基本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标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举措,努力构建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承接机制,防止承接过程中出现越位、缺位、错位问题。

《意见》明确,各部门要建立取消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根据情况变化调整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完善事前评估制度,对于下放的事项,可以根据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探索差异化放权,但不得擅自增设限制条件。

为了做好衔接工作,确保承接部门接得住、管得好,《意见》要求,对于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放权部门要与承接部门逐项办理交接手续,签订权力交接书。要合理确定交接期限,交接期间行政相对人向放权部门申请的,放权部门应当代为受理,并说明情况。除特殊情况外,交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日。放权部门在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的同时,要有针对性地加强法律和技术培训。按照“编随事走”原则,积极开展跨层级调剂行政编制工作,推动编制资源向市县政府倾斜,要在人才、经费、技术、装备等方面为承接部门提供必要的保障。

下放事项审批流程如何规范?《意见》明确,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放权部门要分类制定全省统一适用的审批标准,明确审查环节、内容、标准、程序和办理时限等事项。承接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放权部门制定的审批标准,制定审批工作细则,严格约束行政裁量权,不得擅自增加审批流程和申报条件,随意抬高审批门槛。放权部门要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不断加强对承接部门行使行政职权全过程的指导和监督。

为做好放权效果评估,放权部门要在取消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公布满1年时,对事项运行和监管工作的基本情况以及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减轻企业群众负担、便民利企等方面取得的实效情况进行评估,并探索开展第三方事后评估。

对于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各地区、各部门不得继续审批、核准或者认定,或者以其他名目搞变相审批。对于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放权部门不得以备案等形式要求企业群众继续向其履行相关手续。放权部门要建立群众意见反馈渠道,并对承接部门承接事项的整体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姜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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