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四川:房地产11种行为被明令禁止

2016-12-17 14:07 来源: 四川日报
字号: 默认 超大 | 打印 |

不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今年以来,伴随着部分城市房产市场逐步回暖,房地产销售领域的一些价格违法违规行为也不断增加。

对此,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动出手。12月16日,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召开商品房明码标价政策解读和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会,明确提出,今后如果出现未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等11种价格行为,将受到严处。

11月10日起,全省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省内所有商品房销售企业、中介机构开展了商品房明码标价专项检查。截至12月9日,全省组成170余个检查组,检查了1365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楼盘项目),发放《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告诫书》3552份,对347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楼盘项目)进行了责令整改,目前已立案30件,最终处理结果已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将在最近向社会公布。(记者 梁现瑞)

链接

被明令禁止的11种行为

1.销售商品房不明码标价、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的;

2.未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的;

3.未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的;

4.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未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的;

5.标示信息不全,没有按照规定内容明码标价、公示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的;

6.采取多种形式明码标价,标价内容不一致的;

7.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另行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

8.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销售商品房的;

9.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有虚假标价、在同一场所使用两套价格、模糊标价、虚假折价、模糊赠售、隐蔽价格附加条件、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

10.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或通过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以协议、决议、会议纪要、协调、口头约定等方式合谋涨价,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1.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房价格过高上涨。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陆茜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