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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明年将实施新修订边境管理条例

2016-12-18 11:11 来源: 西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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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日上午,记者从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西藏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已由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7年1月1日实施。《条例》立足于解决当前我区边境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是一部保障民生、维护边境地区安全稳定、促进边境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法规。

  西藏公安边防总队副总队长、《条例》修订立法领导小组副组长巴珠介绍了新修订《条例》修订背景、修订依据、修订过程和修订的主要内容。《条例》修订立法过程中,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治国必治边、治边先稳藏重要战略思想,认真履行维护稳定第一政治责任,总结我区治边、稳边、兴边方面的有益经验,主要依据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我国与相关邻国特别是与尼泊尔、印度达成的条约、协议;二是国务院、中央军委和公安部相关政策规定和规范性文件;三是自治区党委、政府、西藏军区和有关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新修订《条例》分总则、国(边)界管理、边境地区管理、边民往来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三十九条,除对部分文字表述、条款逻辑顺序作进一步规范外,主要作了七个方面的修改。一是明确边境管理内容范围界定。条例所称边境管理包括国(边)界管理和边境地区管理。将原《条例》“边境禁区”修改为边境特定区域,并将口岸、边境通道、边境临时警戒区、边境互市贸易区(点)、边境旅游景区(点)等区域纳入边境特定区域;明确边民是指常住在距离国(边)界线附近一定范围内的边境管理区居民。二是明确边境管理领导体制。《条例》第四条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边境管理区所在地的地(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边境管理工作的领导,实施爱民固边,兴边富民行动”。三是明确公安边防部门边境管理工作职责。《条例》第六条规定“公安边防部门依法履行边境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人口服务管理、通行检查、出入境边防检查等职责”。四是明确边境临时警戒区划定权限和出入批准权限。《条例》规定“边境临时警戒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边境管理工作需要,在边境管理区一定范围内划定,实行临时特殊管理的区域”,弥补了边境管理区临时管控措施法律依据空白的现状。五是完善出入边境管理区通行规定。与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和《西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相衔接,进一步明确出入边境管理区的有效证件。六是完善边境管理区和边境地带内生产作业管理规定。对边境管理区内从事测绘、勘探、采矿、采伐、爆破、科学考察、登山和拍摄影视等活动要求相关审批部门及时通知公安边防部门、解放军边防部队、外事部门;对边境地带内从事上述活动的,要求审批部门事先征求公安边防部门、解放军边防部队、外事部门的意见。七是完善法律责任。对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法律责任部分作了必要修改和完善。(记者 王杰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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