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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进一步放宽城市落户条件

2017-02-25 14:29 来源: 江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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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进一步放宽城市落户条件
力争“十三五”期间630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市落户

2月23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江西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出台,确定“十三五”期间,我省全面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推动63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市落户,坚决打破横亘在流动人口与城市之间的“玻璃门”,实现“人在哪里居住,户籍就在哪里”。

方案确定,“十三五”期间,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年均提高2个百分点左右,年均转户100万人左右。到2020年,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40%左右,各设区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比2013年缩小2个百分点以上。

为进一步拓宽落户通道,方案明确,全面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1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

方案对落户程序进行了标准简化,明确十种情况可在当地在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在南昌市中心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满2年,并按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在其他设区市中心城区,凡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夫妻之间投靠配偶到城镇落户,不受居住年限限制,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父母投靠其成年子女到城镇落户,不受年龄限制,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合法途径获得住房所有权的人员,不受住房面积、金额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住房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办理了营业执照的人员,不受投资纳税额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已就业的,可在就业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未就业的,均可通过先落户后就业的办法在城镇办理落户手续。原农村籍应届毕业生,在农村实际居住、生活的,毕业2年内,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农村原籍地登记常住户口。

中专以上院校(含职业院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学校所在地;军人退伍、复员、转业的,根据本人意愿,可在安置地或就业(创业)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境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除外)回国定居的,根据本人意愿,可在就业(创业)地、原户口注销地、原籍或直系亲属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举家在城镇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根据本人意愿,可在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获得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并在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其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方案还提出,要加快办理城区农业人口转户,着力推进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失地、半失地农业人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按照随征随转的原则,及时将城区被征地农业人口登记为居民户口;根据各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能力,逐步将城区其他农业人口登记为居民户口。(记者 杨静)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周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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