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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推进木材运输管理法治化

2017-03-01 10:10 来源: 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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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木材运输管理规定》正式施行
推进木材运输管理法治化

记者从昨日召开的《云南省木材运输管理规定》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云南省木材运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6年12月8日省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省政府令208号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省林业地方性法规规章体系更加完善,木材运输管理的法律保障更加有力,对提升我省的木材运输管理工作和林业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结合我省木材运输管理工作中面临和存在的实际问题,《规定》共23条。对需要办理木材运输证的木材范围作了规定。同时,对木材的具体名录,明确了由省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公布。

关于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问题,《规定》要求,形成政府领导,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职,其他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的工作格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木材运输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木材运输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木材运输的监督管理工作;海关、公安、交通运输、商务、检验检疫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木材运输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以及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依法对木材运输进行检查。

为解决木材运输车辆借道或者绕道逃避检查的情况,解决固定检查已不能满足对木材运输进行有效监管的问题,借鉴江西、广东、广西等省(自治区)的做法,结合我省现阶段开展的流动稽查管理的有效经验,《规定》明确,木材检查可以采取固定检查和流动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流动稽查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为了解决偏远山区的群众到县城办证路途遥远、极为不便,群众办证难的问题,《规定》明确,木材运输证由起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在受理、审核和发证工作中,乡镇林业站应当予以协助,旨在提升乡镇林业站的服务意识和服务功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定》对管理人员和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都进行了界定,并明确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此外,《规定》还根据具体管理工作的需要,结合我省多年来在木材运输管理工作积累的一些好的管理经验,对处罚标准等内容进行了规范。(记者 胡晓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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