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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审计取证

2017-05-14 08:14 来源: 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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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发布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问题实施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审计取证

日前,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对本市审计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进行了系统优化和升级换代。

市审计局相关人士告诉记者,这次改革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实行审计全覆盖,审计力度更大。意见明确了审计全覆盖的目标、范围和重点,确保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现审计全覆盖;二是强化工作统筹,审计效能更佳。最大的变化,就是区级审计机关的审计项目计划审批权由本级政府改为市级审计机关,全面提高审计监督效能;三是健全履职保障机制,审计独立性更强。意见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审计依法履职、不得限制审计依法取证,审计机关要健全干预审计工作行为登记报告制度;四是加强审计结果运用,审计权威性更高。意见把审计整改正式纳入政府督查督办事项,对于屡审屡犯和整改不力的,由纪检监察、审计、督查等部门约谈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严格追责问责。

“市委、市政府将审计全覆盖作为审计体制改革的首要任务,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市审计局人士进一步解释说,首先,审计对象更全。意见明确,审计全覆盖要“坚持党政同责、同责同审”,不仅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接受经济责任审计,党委主要负责同志也要作为审计对象,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其次,审计内容更广。意见对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离任审计试点工作进行了分解,明确时间表、路线图;三是审计频次更高。意见总体上实现对所有联网单位每年审计1次,对国有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实行“两年审一次,一次审两年”,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五年内至少审计1次;四是工作机制更完善。意见提出运用经常性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两种方式,提高审计监督的时效性和宏观性。(记者 岳付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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