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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出台生态环保“责任清单”

2017-06-30 08:33 来源: 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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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齐抓共管大环保工作格局
我省出台生态环保“责任清单”

环保不只是环保部门的事,同时也是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分内事。日前,省委、省政府联合下发《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明确了各级党委、政府及52个部门130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通过列明环保责任清单,划定环保“责任田”,为落实环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提供制度保障,构建齐抓共管的大环保工作格局。

2016年福建环境状况公报显示,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福建环境质量持续保持全国领先,是全国水、大气、生态全优的省份之一。其中,森林覆盖率高达65.95%、设区市城市空气质量达标天数比例98.4%、主要河流Ⅰ—Ⅲ类水质比例96.5%。好生态离不开硬制度的保障。近年来,福建不断强化制度约束,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生态文明体制机制建设。2010年,在全国率先推行环保“一岗双责”,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2015年,在全国率先建立季度环保督查制度,把各设区市突出环境问题纳入省政府季度经济形势分析会议题;2016年起,率先将市长环保目标责任书调整为书记、市长环保目标责任书,每年全省两会期间,九市一区党政“一把手”与省委、省政府签订环保“军令状”,进一步强化地方党政领导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作为全国首个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继率先实行环保“一岗双责”“党政同责”之后,弘扬钉钉子精神,坚持问题导向,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强化责任落实,新出台的《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再次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新规有哪些亮点值得关注?本报今日进行深度解读。

划清生态“责任田” 构建共管新格局
  ——解读《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生态环保监管体制,落实生态环保工作职责,近日,福建省委、省政府制定下发了《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下称《职责规定》)。新规有哪些亮点值得关注?本报今日对此进行深度解读。

关注1:横向更广 纵向更深

《职责规定》包括六章共63条,对各级党委、政府及52个部门130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作出明确界定。第一章“总则”开篇明义,规定地方党委、政府对本辖区生态环境保护及环境质量负总责,环保部门实施统一监管,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相比此前各级政府和省直部门的环保“一岗双责”,《职责规定》对责任主体的覆盖横向更广、纵向更深。在横向上,新增了党委工作职责。如,第二章“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中,明确要求各级党委要坚持绿色发展,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突出位置,统筹协调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督促检查,健全完善生态文明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实行终身追责制。

《职责规定》对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编办等4个党委工作机关的职责划定一目了然。如,明确规定组织部门负责完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履责情况考核机制;宣传部门负责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做好社会舆论引导;政法委负责指导监督政法部门依法按职责处理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协助建立环保网格监管体系,将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纳入地方综治责任考核内容;机构编制部门承担推进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关具体工作。

在纵向上,新规适用对象从省级拓展至乡镇(街道),打通了环保履职的“最后一公里”。《职责规定》第二章明确列出地方各级党委、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职责。其中,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承担属地环境质量管理职责;负责推动本辖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协助做好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及外来有害生物防控工作等;负责组织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确定的环境监管,督促指导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发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依法处理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关注2:问题导向 权责一致

大鹏之动,非一羽之轻;骐骥之速,非一足之力。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保护好生态环境需要各相关部门共同发力。《职责规定》强调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和“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形成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

环保不只是环保部门的事,同时也是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分内事。那么,责任怎么明晰?齐抓共管格局如何构建?据了解,为使《职责规定》更接地气、更符合基层实际情况,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前往福州、漳州、泉州、三明、南平等地开展实地调研,充分听取沿海、山区等各地各有关部门的意见,收集意见建议200多条,并予以充分吸收采纳。《职责规定》用超过70%的篇幅、45个条文,通过清单方式列明了48个政府职能部门、121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让责任各归其位。

《职责规定》以部门“三定”职责为依据,以社会关注和人民群众反映的水、大气、土壤等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为导向,各部门履职范围、职责边界更细更实,有效解决了责任多头、责任真空、责任盲区等问题,构建起了一个职责明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

比如,针对“大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实施过程和日常监管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职责规定》明确:环保与发改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划定陆域国土空间的生态保护红线,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组织海洋国土空间的生态红线的划定;商务部门负责督促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高新区除外)落实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经信部门负责督促省级以下各类工业园区落实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水利部门负责督促5万千瓦及以下的小水电站落实生态下泄流量,经信部门负责督促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的水电站落实生态下泄流量要求;农业部门牵头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履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及推行治理市场化模式等职责。

顺应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及生态环保工作新形势、新任务,《职责规定》明确:将环保督察工作和环境监察工作纳入省级环保部门职责,实现与垂改方案的衔接;住建部门负责推进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建筑施工及道路保洁扬尘污染治理的监管管理等;海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陆源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新增渔港和渔船管理职责;水利部门会同环保部门牵头组建河长制办公室,承担相应职责;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违法犯罪案件和适用环保法规定的行政拘留处罚案件,打击阻碍环境行政执法、妨碍公务等行为。

“有了《职责规定》,我们的职责更明晰了,更有利于环保责任落实到位、落地生根。”省经信、住建等部门有关负责人纷纷表示。

人心齐,泰山移。专家认为,《职责规定》是在大生态环保工作格局下,按照规划源头、红线管控、过程监管、责任落实、司法联动的脉络,梳理各部门职责,突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将有力促进各部门共同参与,形成生态环保合力。

关注3:纳入考核 重在落实

为确保责任落实不折不扣,《职责规定》提出了逐年分解目标任务、报告年度履职情况、建立督查制度、严格责任追究等5条保障措施。

《职责规定》要求,各级党委、政府每年应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各有关部门,完善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同时,各级党委、政府应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落实情况纳入重点督查范围,建立督查制度,推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和各项决策部署。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按规定正确履行职责的,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职责规定》明确,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各地可根据实际,依法按规定制定相应激励机制。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通过党内法规的形式制度化,抓住了生态环境保护的“牛鼻子”,真正让党委和政府做好守山人、看好责任田,实现了权力在哪里,生态环保的职责就在哪里落地生根。

民之所望,施政所向。生态环保工作的最终目的是环境质量和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改善。《职责规定》促使各部门各司其职,狠抓落实,撸起袖子加油干,推动改革成果落实到每一座青山、每一条绿水、每一片蓝天、每一座民居和村落上,让人民群众享受更多生态红利,有更多的获得感。(记者 潘园园 通讯员 魏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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