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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明确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相关问题

2017-12-29 19:47 来源: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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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2月29日电(记者罗沙、丁小溪)记者29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明确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规范案件审查程序。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确立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报核制度,明确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的审核权。明确平等对待国内案件和涉外案件,统一适用相关规定。在原内请制度的基础上,明确细化了操作程序、上下级法院的职能等内容,使得该制度更透明、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外国仲裁裁决与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存在关联,被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均不在我国内地,申请人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由受理关联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受理关联案件的人民法院为基层人民法院的,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应当由该基层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

该司法解释赋予了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可以上诉的权利,并对管辖权异议进行了规定。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审查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时,被申请人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该公约规定,确定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应当适用的法律。

【我要纠错】责任编辑:石璐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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