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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颁布实施

2018-02-06 10:45 来源: 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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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政府正式印发《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办法指出,设立省政府质量奖,旨在表彰在经济领域中实行卓越绩效管理,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各类企业或组织。每年评出省政府质量奖和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均不超过5个,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

办法明确,在福建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合法注册、连续生产经营5年以上(含5年)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评审标准,在自我评价基础上提出申请。申报企业或组织应同时达到质量管理领先国内同行业、主导产品或服务质量严于国家(行业)标准要求,节能指标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经济效益等指标居国内同行业前列,连续3年无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环境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依法纳税。省政府建立评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按程序批准最终获奖名单并颁奖。

办法规定,累计3次以上(含3次)获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从第3次获奖起,除奖励200万元外,由省政府授予当年度省政府质量卓越奖,颁发奖牌和证书。对我省荣获中国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荣获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同一家企业或组织获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和福建省政府质量奖(含提名奖)的,按最高奖金标准奖励;如已按较低奖金标准奖励的,差额补齐。(记者 严顺龙)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石璐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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