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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水文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颁布施行

2020-10-01 09:22 来源: 西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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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自治区有关部门获悉,《西藏自治区水文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简称《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七章四十条。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监测与预警预报、资料汇交管理与使用、监测设施与环境保护、法律责任、附则七章。《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管理体制,规范了专用水文测站的建设,明确了水文监测与预警预报的主要任务,明确了水文资料汇交管理与使用要求,强化了对水文设施(含车、船等)和环境的保护。此次修订后的《办法》坚持贯彻上位法精神和部门规章等提出的新要求、新规定,与上位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有效衔接,做到法制统一;坚持问题导向,注重解决实际问题,补充和细化了相关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总结了我区水文工作实践中在专用水文测站的建设、水文设施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成熟经验与做法,并以立法的形式予以明确,体现了我区特色,将为加强我区水文管理,促进水文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更加强有力的法律支撑。(记者 姚闻)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孟钟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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