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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进入法治化新阶段

2024-05-17 16:05 来源: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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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4年5月17日(星期五)下午2时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郭兰峰、国家发展改革委地区振兴司负责人王心同、司法部立法二局负责人胡庆美、财政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司负责人邸东辉、国家统计局能源统计司司长胡汉舟介绍《生态保护补偿条例》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央广网记者】

我国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从20世纪初起步,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此次出台《条例》对于完善和健全生态保护机制有哪些作用和贡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 郭兰峰】

正如刚才您说的,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已经走过了二十多个年头,今天总算出台了《生态保护补偿条例》,这是一个突破性的进展,标志着我们过去的一些工作经验、好的做法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也就是说,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这项工作已经进入了法治化的新阶段。

第一,有利于推动保护改善生态环境。多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相关部门密集出台了一系列生态保护补偿政策措施。这些政策都是引导性的,应该讲起到了很多作用,但是效力没有《条例》强。制定这个《条例》,就是要把这些制度稳定下来,你再不做就违法了,过去不做,顶多是工作层面的批评,很多地方工作量投入有多大,主要是看政策力度的大小。政策会随着形势的变化而变化,《条例》是比较稳定的,这能够让参与生态保护主体的预期稳定下来。

第二,有利于推进区域之间合作。我们知道,区域间合作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很难。特别是在利益发生冲突和矛盾时,区域合作很难形成。虽然知道大家一起做的话效率会很高,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各自按照自己的方式去做,效率就低。《条例》探索形成了“成本共担、效益共享、合作共治”的流域治理新格局。我们也希望流域涉及到的地方政府由“行政区域自治”进入“协商合作共治”,也就是说大家在治理流域的时候,不要各自去治理这条河、这条湖,因为可能这里治理标准很高,那里的治理标准很低,合在一起,治理的效果还是没有达到。还比如,如果我在上游,我这边不治理,你那边拼命治理,还是会出问题。出台《条例》有利于提升各地区的主体功能,相当于在区域合作方面开了个头,将来还会促进经济、社会公共服务等其他方面的合作。

第三,有利于推动生态保护主体的正向激励。《条例》完善和健全对重点区域和保护主体的长效补偿机制,坚持正向激励为主,支持相关主体更好地履行维护生态安全和改善生态质量的义务。

循大道、至万里。制定好《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条例》是一个顶层设计,但是要真正把它落实下来,还需要我们各个方面齐心协力。

下一步,我们将把《条例》作为一个新的起点,会同有关部门全力以赴推动相关工作落实落地。

【我要纠错】责任编辑:穆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