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口口相传非法吸收资金也被认定为“向社会公开宣传”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4-04-21 10:29 来源: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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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银监会定于2014年4月21日(星期一)上午10时在中国银监会302会议室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罗国良、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韩浩介绍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有关工作情况,并答记者问。

    [《人民法院报》记者]非法集资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了认定非法集资的条件,其中包含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非法集资意见;第二条进一步规定,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以及明知吸收资金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的情形,在实践中如何准确理解“向社会公众宣传”?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 罗国良]为依法惩治非法集资案件,2011年专门做了司法解释,《解释》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向社会公开宣传”作为认定非法集资的必要条件。行为人在吸收资金过程中是否向社会公开宣传,是判断是否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重要依据。换句话说,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是非法集资的重要特征之一。  

    现代社会传媒非常发达,除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典型的公开宣传途径外,实践中常见的还有标语、横幅、宣传册、宣传画、讲座、论坛、研讨会等宣传途径。行为人通过上述途径主动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都属于“向社会公开宣传”。

    实践中,有些行为人采取口口相传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通常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登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这些相关信息非常容易在社会公众中大范围地快速扩散。如果行为人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并未设法加以阻止,而是放任甚至是积极推动相关信息传播,这在实际效果上与主动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信息并无差异,因此,这类行为也应当被认定为“向社会公开宣传”。回答完毕。

责任编辑: 曹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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