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定于2014年4月21日(星期一)上午10时在中国银监会302会议室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罗国良、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韩浩介绍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有关工作情况,并答记者问。 [《人民公安报》记者]《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进一步明确了关于共同犯罪的处理问题,请介绍一下这条制定的背景和考虑? [韩浩]目前在社会上一些单位和个人帮助非法集资犯罪的行为人吸收资金,从中收取代理费、管理费等,这种情况在跨区域集资犯罪案件中特别突出。这些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危害:一是为非法集资推波助澜。这些人根据非法集资行为人的受益,广泛散布非法集资的信息,引诱群众投资,使非法集资犯罪活动迅速蔓延,危害扩散。二是占有大量的非法集资款。这些人在帮助非法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按吸收资金的比例获取高额回报,有的高达三到四成,群众投入大量资金被他们非法占有。三是干扰案件正常查处。部分人员在案发后散布谣言,阻挠群众报案,或者煽动群众上访、冲击国家机关,企图以此转移群众视线、逃避打击、维护自身非法获利,实质上是继续侵害群众的合法权益。 鉴于这些单位和个人行为的违法行及危害性,必须依法查处,对其违法所得,必须依法追缴。其中,对于经查证认证与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的,应予刑事打击。但同时,考虑到他们在共同犯罪中一般处于从属地位,主观恶意相对较弱,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如果他们能够及时退缴违法所得,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或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免除处罚或不作为犯罪处理。在此,公安机关提醒有关单位和个人:一是要遵纪守法,不要为了贪图私利而成为犯罪的帮凶;二是要认清自身行为的性质,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工作,不要执意而为、一错再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