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定于2014年4月21日(星期一)上午10时在中国银监会302会议室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罗国良、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韩浩介绍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有关工作情况,并答记者问。 [北京电视台记者]我有两个问题,第一,我看到咱们2013年处置案件大概有3700多起,挽回损失64亿,我想知道单笔案件最高额度是多少?北京地区的特点是什么?是不是经济发达地区这种案件会高发呢?第二,讲到P2P,尤其今年,众筹有一种区别于P2P的一种新的方式越来越多地在网上出现,众筹和我们现在非法集资的四个特点非常像,几乎是一样的,我想知道在这方面的区别和有没有已经出现众筹,打着众筹的旗号,最后还是打着非法集资的案件? [刘张君]你这个问题很敏感,刚才我说了,非法集资的互联网化,怎么样监督、怎么样界定,还有众筹这块如何减少法律风险。我先说一下关于P2P的情况,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非法集资活动也呈现出从线下到线上转移的趋势,大量非法投融资广告信息通过网站、论坛、微博、邮件等网络渠道发布,加快了不良信息的传播和扩散。个别不法分子更是借助互联网金融概念的兴起,利用一些新兴领域法律界定的模糊和监管真空,大肆在网络上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目前,已经出现了一些P2P借贷网站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给群众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对于这些网络化非法集资活动的界定,重点还是要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关于非法集资的四个特征要件来判断,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在高法司法解释里明确了这“四性”。我们上个月公布的《意见》又进一步对“向社会公开宣传”的“社会公众”的认定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详尽规定。从政府的角度来讲,一方面要加强对P2P、众筹等新兴行业领域的规范和管理。比如近期国务院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做了大致分工,决定由银监会牵头承担对P2P监管研究,相关工作已经开始启动。另一方面要加大对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力度,通过投诉举报、风险排查、网络监测等各种手段,加强对线上、线下涉嫌非法集资信息的收集、甄别和处理,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将非法集资消灭在萌芽阶段。部际联席会议一直着力推动成员单位和地方政府建立健全本行业、本地区的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和风险防范机制,目前有的省份正在研究开发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及金融欺诈风险管理平台,通过对互联网各种数据的收集、分析和处理,结合我们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的各种关键的要素在网上进行收集,这样我们就重点搜索了一批疑似非法集资案件的监测预警,我们可以早期进行防范。 关于众筹这块,对于金融创新和市场完善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这是它的积极作用。对于创新,国家是支持并且鼓励的,但任何创新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能超越法律红线。我国众筹刚刚起步,初期尚没有明确的监管,行业发展门槛较低,主要依靠自律进行约束,面临的法律风险可能还是比较大的。而众筹具有向大众集资的行为特点,应当受到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约束。由于众筹的类别不同,面临的法律风险也不同。如债权类众筹,类似P2P的众筹,就要充分把自己定位为中介平台,你只是一个中介,要回归平台类中介的本质,提供点对点的服务,不能直接经手资金,不能提供担保,不得建立资金池,不能进行非法集资。另外,对股权类的众筹、回报类的众筹等业务也都有相应的业务规定,只要开展业务,就应该严格坚守法律红线,合规合法地开展经营活动,这样,众筹涉嫌非法集资等法律风险的可能性就小很多。谢谢。 [杨玉柱]回答你下面一个问题,北京地区也这样,确实发达地区比较多。同志们,朋友们,前面发布的时候已经讲到非法集资形势非常严峻,打击非法集资工作涉及到很多方面,其中宣传教育作为治本之策非常重要。去年5月份宣传月活动搞的是卓有成效的,今年5月份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将继续在全国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目的是让公众进一步认识非法集资危害性,自觉抵制非法集资,我们在这里也希望媒体能积极关注,给大家提示风险,以免上当受骗。同时,《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里面对集资认定、“社会公众”的认定等八个方面的问题做了进一步规定。这个《意见》的出台对遏制非法集资犯罪势头、对于震慑犯罪分子,维护国家正常金融和经营秩序和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都会起到积极作用,也请各位媒体多多报道。总之,处置非法集资这项工作离不开各种媒体朋友的大力支持,请大家多多报道,做好报道,在此再次向大家表示感谢!今天上午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