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莆市公[2012]第19号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以闽政地[2012]393号文批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5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莆田后海风电场二期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该项目位于埭头镇、后温村、潘宅村、汀岐村、埭新社区,东峤镇上塘村。具体位置范围见本公告附图。
三、被征收土地村(组)及面积:
埭头镇水田0.0619公顷、旱地0.0847公顷、其他农用地0.5044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365公顷,后温村旱地0.3122公顷、其他农用地0.1253公顷,潘宅村其他农用地0.125公顷,汀岐村其他农用地0.0625公顷,埭新社区其他农用地0.125公顷;东峤镇上塘村旱地0.0625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5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劳力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二)地上物补偿标准:参照《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莆政综[2011]27号)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莆田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