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03-00041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行政区划与地名
发布机构: 国务院 发文日期: 2003年03月06日
名  称: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惠州市行政区划的批复
文  号: 国函〔2003〕36号 主 题 词: 民政 行政区划 广东 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
调整惠州市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函〔2003〕3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调整惠州市行政区划的请示》(粤府〔2003〕19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县级惠阳市,设惠州市惠阳区。惠阳区辖原县级惠阳市的淡水、永湖、良井、平潭、沙田、霞涌、澳头、秋长、新圩、镇隆等10个镇。区人民政府驻淡水镇金惠大道。

  二、将原惠阳市所辖的陈江、潼湖、潼侨、沥林、水口、马安、横沥、矮陂、芦洲、大岚等10 个镇以及博罗县的仍图镇划归惠城区管辖。惠城区人民政府驻新联路。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所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省自行解决。惠城区、惠阳区以及博罗县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勘定。

国务院               

二○○三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