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04-00050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海关
发布机构: 国务院 发文日期: 2004年03月08日
名  称: 国务院关于同意调整在佛山市的海关机构设置的批复
文  号: 国函〔2004〕15号 主 题 词: 机构 海关 广东 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调整在
佛山市的海关机构设置的批复

国函〔2004〕1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调整佛山市区域海关机构设置的请示》(粤府〔2002〕9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佛山海关、顺德海关、南海海关、三水海关、高明海关合并,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佛山海关(副厅级,内设机构按照副处级规格设置),隶属广州海关。

  二、核定新组建的佛山海关人员编制798名,在广州海关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不另增加编制。所需人员从应届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及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新组建的佛山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由你省负责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

  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

国务院          

二○○四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