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东宁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
国函〔2006〕1 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在东宁口岸开展口岸签证业务的请示》(黑政发〔2005〕5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在东宁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 国务院 二○○六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