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03-00193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税务
发布机构: 国务院 发文日期: 2003年11月13日
名  称: 国务院关于明确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
文  号: 国发〔2003〕26号 主 题 词: 财政 税务 通知

国务院关于明确中央与地方所得税
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

国发〔2003〕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实施以来,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得到了进一步规范,中央增加了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地区间财力差距扩大的趋势有所减缓,改革初步达到了预期目标。为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深化改革,国务院决定,从2004年起,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继续按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财政分配体制,为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国务院               

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