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08-00156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参事、文史
发布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 2008年11月03日
名  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志编纂委员会的通知
文  号: 国办发〔2008〕121号 主 题 词: 机构 文化 文史 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汶川特大地震
抗震救灾志编纂委员会的通知


国办发 〔2008〕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志》编纂工作,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志》编纂委员会(以下简称编委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志》编纂工作,研究解决编纂和出版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组成人员

  主 任:陈奎元  全国政协副主席、社科院院长

  副主任:李东生  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项兆伦  国务院副秘书长

      张 茅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罗平飞  民政部副部长

      杨士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尹 力  卫生部副部长

      王国庆  新闻办副主任

      朱佳木  社科院副院长、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常务副组长
       赵和平  地震局副局长
       徐经年  总参谋部作战部副部长
       魏 宏  四川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冯健身  甘肃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赵正永  陕西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委 员:宋 涛  外交部纪委书记

      杨周复  教育部部长助理

      刘燕华  科技部副部长

      苗 圩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丹珠昂奔   国家民委副主任

      刘金国  公安部副部长

      张苏军  司法部副部长

      张少春  财政部副部长

      王世元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周 建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

      仇保兴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翁孟勇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

      王志国  铁道部副部长

      矫 勇  水利部副部长

      危朝安  农业部副部长

      姜增伟  商务部副部长

      周和平  文化部副部长

      刘士余  人民银行副行长

      黄淑和  国资委副主任

      支树平  质检总局副局长

      张海涛  广电总局副局长

      邬书林  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

      王德学  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

      邵琪伟  旅游局局长

      蒋坚永  宗教局副局长

      周 波  港澳办副主任

      郜风涛  法制办副主任

      郑立中  台办副主任

      王守荣  气象局副局长

      王兆星  银监会副主席

      刘新华  证监会主席助理

      陈文辉  保监会主席助理

      史玉波  电监会副主席

      杨冬权  档案局局长

      王石奇  信访局副局长

      孙来燕  国防科工局副局长

      徐德明  测绘局局长

      王昌顺  民航局副局长

      苏 和  邮政局副局长

      刘 怡  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李庆林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总监

      王海京  红十字会秘书长

      华 桦  总后勤部司令部副参谋长

      于建伟  武警部队政治部副主任

      董贵山  成都军区副司令员

      刘继贤  军事科学院副院长、全军军事志指导小组副组长
       寿晓松   军事科学院战争理论和战略研究部部长、全军军事志指导小组办公

            室主任
      陈祖武  社科院学部委员、历史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张海鹏  社科院学部委员、文史哲学部副主任、研究员
      刘庆柱  社科院学部委员、研究员
       厉 声  社科院边疆史地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
       王振中  社科院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景天魁  社科院学部委员、研究员
       张星星  当代中国研究所副所长、教授
       李孝聪  北京大学教授
       邹逸麟  复旦大学教授
       田 嘉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

  三、工作机构

  编委会办公室设在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承担编委会的日常工作,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审核把关,以及调研、培训、组织出版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秘书长田嘉兼任。

  编委会成员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编委会办公室提出,报编委会主任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